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商出口退运货物税收政策
本文摘要
2月1日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《公告》)。 《公告》规定,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,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码(1210、9610、9710、9810)项下申报出口的货物(不含食品),自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滞销货物或退货而退运回国的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; 出口时征收的出口关税允许退税;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和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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